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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申请公租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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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市、县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者收入线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

(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

(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七)市、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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