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服务记录机构;
(二)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志愿服务记录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注意事项:
1.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2.志愿者可以通过“江苏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直接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3.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具纸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材料的,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应当如实出具,并保留好相关材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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