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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