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缴费6个月及以上;
2、月还款额不超过缴费基数的50%;
3、长春市公积金贷款要求缴存单位或户口至少一项在长春;
4、市公积金对拥有一套正在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根据面积不用首付比例要求不同;对拥有一套正在偿还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同时不允许申请第二套公积金贷款。
5、省直公积金对拥有一套正在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一套房贷款,但是月还款额与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之和要求小于缴费基数的50%;其他同市公积金相同。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7、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1、贷款额度:借款人有共同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贷款的最高额为5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2、首付比例及贷款期限: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最低首付20%;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最低首付30%;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最低首付4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借款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应距第一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2年),方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参照第一次贷款面积要求。借款人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后申请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
贷款期限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3、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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