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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就确定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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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除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可能被认为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顾虑,办法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二、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异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适用人员定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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