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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安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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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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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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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认定部门: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组织部(市人才办)、市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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