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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轮候申请住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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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专用房等购房优惠。

  

拓展:事处(镇)初审

事处(镇)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1.申请对象是否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4.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5.《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等规定申请对象需申报的其他情况。

事处(镇)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事处(镇)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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