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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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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一)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未就业指参加就业见习时处于未就业状态,当下未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三)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

二、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

三、补贴申请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属于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二)与见习对象签订《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见习人员办理不少于15元/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五)从未参加过自治区、市、县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毕业生。

四、补贴方式

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门申报上一个月或上一个季度的见习补贴。门在受理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将见习补贴核拨到见习基地的账户。

五、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二)桂林市就业见习期满人员花名册;

(三)桂林市就业见习期满留用人员花名册;

(四)桂林市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

(五)见习期满留用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据(备查);

(六)桂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七)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八)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见习基地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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