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公办小学、初中依据市区有关招生,在严格执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视招生计划内空余学位情况,对部门联动审核通过的招生对象,按照以下次序分类分批、规范有序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具体录取顺序为:
①施教区内户籍、房屋产权证和实际常住地三者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照顾对象(含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拆迁户家庭)子女。
③施教区内只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④在施教区内只有房产证且已实际居住的六合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第③批、第④批属于不符合施教区公办学校新生报名入学条件对象,其招录的前提为施教区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内有空余学位,才予以照顾安排;学位不足时,按招录顺序实施,同类型招录以相关证件取得的时间先后依次办理额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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