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根据该规定,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需要到乡镇或者到县级申请确权,两级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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