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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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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特殊管辖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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