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该《公约》对你关于儿童文学的认识有哪些影响?

该《公约》对你关于儿童文学的认识有哪些影响?

来源:化拓教育网


该《公约》对你关于儿童文学的认识的影响是: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1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一个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保障未满18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向国际社会作出了庄严的承诺。1991年3月中国签署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之后,我国又相应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公约》尊重儿童的精神体现为三条原则。
第一条是无歧视原则。即儿童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不受身心的伤害或区别待遇。如果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去考虑幼儿园的工作,对于如何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入园率,如何扩展家园联系、社区联系,如何发挥幼儿园的教育辐射作用等,都应有新的认识和思路。一个缺乏尊重、平等、友好的氛围是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公约》指出,教育必须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即使是执行纪律的方式也必须符合儿童的尊严和本《公约》的规定。因此,儿童即使违反了纪律,做了错事,也不应成为被歧视的对象。教师或同伴的另眼看待对儿童来说简直是灾难性的,它会使儿童丧失自尊和自我价值感,而这正是教育所应当培养的。第二条是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幼儿教育中,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就是幼儿最大、最根本的利益,幼儿园的一切工作应当紧紧围绕这个中心,教师备课、指导活动、管理班级等都应遵循这一原则。一是尊重幼儿已有兴趣,创设多样化的环境,让幼儿在自由选择中,主动地得到发展。二是有针对性地培养幼儿新的兴趣,要引导幼儿对相应的活动产生兴趣,努力发掘他们的需要以激发兴趣等等。三是保证幼儿兴趣的健康发展,如对幼儿身心发展不利的兴趣及时发现并诱导到正确方向。当幼儿过分偏向于某一兴趣而影响到身心全面发展时,调整其兴趣指向,以精心设计的环境引导幼儿投入其它有益的活动。第三条原则是尊重儿童的意见发表权、参与权等,保障儿童成为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也许有的教师会说,这原则大概不是对幼儿园讲的吧,即认为3一6岁的幼儿是不可能"行使权利”的。然而他们是和成人完全平等的社会大家庭的成员,即与成人一样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又不同于成熟的社会成员的权利,表现在其权利不仅范围受到,如不享有选举权、结婚的权利等等,而且也不连带同成人一样的社会责任,在其权利的行使上,必须接受社会的教育和保护。如果将儿童的权利绝对化,夸大为让儿童为所欲为,是对儿童行使权利的破坏,最终使儿童的一切权利不可能实现。以儿童为行使权利主体的教育和保护与成人本位的教育和保护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目的是帮助儿童能够最终成为成熟的、的、能正确地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格社会公民,而不是成人的奴隶或附属品。《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对影响到他们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意见,并要求对儿童的意见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显然,幼儿的意见不会像中小学生那样有什么大的实用价值,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幼儿在自由地发表自己意见的过程中所日益增强的小主人意识,一种积极的自我价值感,这正是未来能正确行使权利的、有责任感的公民的基础。儿童心理学的实验证明,即使是婴儿,当他拉动床边的绳子时,如果绳子连着铃铛发出响声的话,他也会增加拉绳子的次数,相反则减少拉动次数,慢慢便不再拉了。可见,一个积极应答幼儿的环境多么重要。儿童的天性中涌动着一种想对外界环境施加影响的欲望,这本是学校教育应当发展的,但往往却被教师不经意地扼杀了。因此尊重幼儿的权利,保障幼儿行使权利的主体性可以说就是将幼儿园建设成幼儿能主动积极地与环境相互作用的乐园,从而沿着教师间接地为其铺设的发展道路,向的、自我控制的成熟人生迈进。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