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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事件后,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内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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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罚款和声誉损失,还会影响员工和社会的利益。同时,公司应该对犯罪行为负责并改变经营管理模式,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具体来说,公司应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完善管理程序和人员的管理培训,以确保公司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从而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培训法》第四条 企业应当组织职工接受培训,加强职工素质和技能的培养,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总之,公司要重视内部控制,加强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构建合规经营机制,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2种观点: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帮抢窃团伙开车判几年帮助犯也挨抢劫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中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团伙抢劫犯罪的处罚如下:第一种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抢劫罪的处罚: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对于一般的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种是犯罪集团中的抢劫罪的处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抢劫的首要分子,刑法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抢劫罪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团伙抢劫打人怎么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团伙抢劫犯罪的处罚如下:1、一般的共同抢劫犯罪:一般的共同抢劫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被胁迫参加抢劫罪的,根据规定直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2、犯罪集团触犯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形式。犯罪集团中抢劫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加以处罚。而犯罪集团中抢劫的从犯和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成员,就按照从犯和被斜坡犯罪的处罚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教唆犯一般判几年法律对于教唆犯判几年没有明确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3种观点: 如何认定集体企业改制中的犯罪我国的企业改制首先是从集体企业开始的,但目前对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具有多重身份,加上改制行为规则不健全,一些犯罪容易混淆。其中,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这两个问题较困难。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依据以下三点理由进行辩护: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已经吊销,企业法人不存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失去了经营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二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归自身所有;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在改制方案中授予其一定权利。被告人往往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轻罪,即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而不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挪用罪。专业人士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含义。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目的就是为了对该企业进行清算,为改制方案的出台提供依据。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具有管理、清算、保管好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的权利。如果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挪用罪的主体;如果该管理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其次,必须理解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的法律性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不仅一切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而且一切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也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两者区别仅在于,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是改制方案中经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批准的资产,而未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仅仅是少数人知道,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也没有经过开办单位批准的资产。第三,必须理解改制方案的法律意义。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变为民营企业所有,即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一切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其性质均变为民营企业所有;而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其性质仍然属于原集体企业所有。此时由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被注销,该笔资产应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所有,其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至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前,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公布了一切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那么必然会修改改制方案,加大新设立公司(企业)的收购价格,在修改后的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该笔资产的性质也会由集体所有变为民营企业所有。如果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至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前,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隐瞒这一时期该集体企业的应收账款,那么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该笔资产的性质应属于集体所有。第四,必须明确理解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收购主体。集体企业改制的本质就是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转移的收购主体不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而是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新设立公司(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只是所有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人,其权利必须经过投资者授权,否则其行为仅仅代表自己私人的行为。第五,必须理解集体企业管理者的权利性质。与国有企业管理者相比,集体企业管理者的权利相对比较小,处理集体企业中的重大资产必须经集体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和开办单位不能任意处置。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和开办单位必须依据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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