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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认购书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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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后并不是必须得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2种观点: 是否可以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已经签订定金合同的,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为准;2、如果没有签订定金合同的,一般默认是不会退还定金的,不过是否可以退主观意向很重要,哪怕签订合同了,只要对方同意,那就可以退;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如果是以下情况的,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1、新房开发商在售房时五证不全,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2、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中,对于退定金的条件有约定的话,只要情况符合退定金的条款,都可依据认购书或购房合同让开发商退定金。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订了房屋认购书是否可以退定金需要具体分析: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等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2种观点: 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合同。已经签订合同,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护。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了认购书之后,只有当收受定金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时,收受定金一方会双倍退还定金。或者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原因是属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收受定金一方应当退回定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签订了房屋认购书是否可以退定金需要具体分析: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等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后并不是必须得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3种观点: 符合退还定金条件的,定金能退。《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后并不是必须得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2种观点: 是否可以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已经签订定金合同的,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为准;2、如果没有签订定金合同的,一般默认是不会退还定金的,不过是否可以退主观意向很重要,哪怕签订合同了,只要对方同意,那就可以退;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如果是以下情况的,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1、新房开发商在售房时五证不全,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2、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中,对于退定金的条件有约定的话,只要情况符合退定金的条款,都可依据认购书或购房合同让开发商退定金。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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