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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应以何种形式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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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人民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三天内作出决定。如果该财产保全裁定正确,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答复申请人,驳回其复议申请,并加盖院印;如果裁定不正确,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申请。申请行政复议超期,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有什么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一、复议机关对申请复议的,都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做出决定吗?不是的,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机关需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哪些?(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综上所述,对于民事主体提出来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的审查时间是受法律的。一般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以后都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然有争议,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后的15天内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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