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的主管部门,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管局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共物业管理局是在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的基础上,负责地方物业管理的制定以及实施工作的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归房管局下属的物管科管理。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并组织实施;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的主管部门,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管局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区物业归本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归房管局下属的物管科管理。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并组织实施;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的主管部门,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管局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3种观点: 物业管理员指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建筑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级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人员。物业管理员是指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物业管理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观察能力及较强的表达和计算能力,是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之一。一、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二、小区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法律吗《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由发布,共7章70条。颁布的,属于行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归房管局下属的物管科管理。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并组织实施;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监督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的主管部门,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房管局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 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3种观点: 管物业的是哪个部门:1、小区物业归物业管理处管。2、物业管理处,有的城市设在城市管理局,有的城市设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咨询所在地城市管理局,应该能得知。3、物业管理的部分主要是小区的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内和建筑物外的各类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及相关的场地、绿化、道路等,包括建筑物的公共部位,如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4、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5、所以,电线属于小区的附属设施,在小区物业的管辖范围,如果小区不负责,可以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租房子物业费怎样承担租房子的物业费要依据租赁合同而定:(1)如果房屋租赁合同里什么也没说,租房物业费就由出租人来交;(2)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3)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付物业费,就应向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建立物业档案2、负责装饰装修管理工作3、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4、从事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管理5、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管护、养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种观点: 1.物业的上级监督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如果出现纠纷需要投诉,在投诉前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证据的收集、整理,重点搜集物业公司未按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证据要充分完整,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该部门系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注意尽量不要采用口头投诉的方式,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归房管局下属的物管科管理。房管局物管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负责拟定全市物业管理规划和,并组织实施;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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