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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配套设施一般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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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是不相干的两件事情,不可以拒交物管费,开发商不办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给予赔偿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2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2万到2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4%比例配置;20-3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是不相干的两件事情,不可以拒交物管费,开发商不办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给予赔偿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2、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甬道外健身场地、器材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水设施车场、停车库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报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一)配套工程设施1、供电系统:高压配电室(高压自管户)、低压配电室2、供水系统:高压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间3、弱电系统:π接室、电话交接间、宽带机房、卫视(有线)信号间4、供热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5、燃气系统:燃气小室6、安防系统:消防喷淋、消防监控(烟感、温感、有害气体感应)、摄像监控、红外越墙监控、门禁及楼宇对讲系统、排风排烟系统7、停车管理系统;车场智能管理系统、车场监控8、电梯系统9、楼宇避雷系统(二)配套居住设施1、花园、绿地、甬道2、户外健身场地、器材3、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4、排水设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粪池5、停车场、停车库(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6、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7、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8、信报箱一、物业费包括什么项目(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三)绿化管理费;(四)清洁卫生费;(五)保安费;(六)办公费;(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八)法定税费。二、常见的物业纠纷类型(一)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有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在无合同约定并无规约可依的情况下,双方就十分容易发生纠纷,而且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所以物业服务合同还是很重要的,业主需要重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要轻易忽略。(二)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的纠纷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导价,确立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但实际上,物业费用没有具体的标准,物业公司就会产生乱收费的现象,也就会产生纠纷。(三)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纠纷业主拒绝交费可能是无理拒绝,也可能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还可能是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这就需要根据实际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四)物业管理企业违约的纠纷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等,这时物业管理企业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五)物业纠纷处理方法不当目前,不少物业公司对物业纠纷和和与业主的纠纷经常采用不适当的方法处理,如暴力解决、对簿公堂等,结果不仅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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