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EPC模式中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EPC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指的是企业因受到业主的委托,依据所签订合同的内容,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等过程进行承包。企业不仅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负责,在工程建设完毕后也需对其负责。2020年8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等部门联合发表公告,指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中国工程中多个项目的深度融合,从而更好地保障总承包单位的权益。“社会投资人+EPC”模式优势:1)有效实现项目建设资金全覆盖,确保工程实施。由资金方负责资金筹措,按工程进度及时给工程局支付工程款,可有效规避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所造成项目烂尾风险。2)不增加业主单位负债及现金流压力。项目公司于业主单位实现融资,不增加负债,不上征信,建设期内计息不付息,合作期限可长达7年,项目交付后业主有充足时间操作融资置换,减轻业主单位现金流压力。3)降低业主单位负债率,无并表风险对于业主单位,该模式与传统“政信类”项目相比,项目融资主体为资金方全资控股的项目公司而非业主平台,业主平台对中标社会资本方工程建设资金的偿还是基于《社会投资人+EPC合同》下的支付义务而非贷款融资合同下的还款义务,因此也不合并业主平台的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业主平台公司将已经建设完成后以固定资产合并业主平台的财务报表,总资产数提高,负债率降低,而非债务并表。4)无合规性风险a、该模式实质上是把项目包装成企业投资类项目,无论业主平台还是第三方担保平台均为市场化平台,因此可有效规避新增隐性债务风险;b、由于是施工单位和央企资金方作为联合体中标标的项目,央企资金方建设期资金投放规模满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付款规定(参照该规定,如果进度款低于当期已完工程进度计量款的60%,就可能构成“垫资”),因此该合作模式也不违背《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关于“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规定。3)由于是资金方作为项目融资主体,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期融资出表,不增加业主平台债务。项目竣工后,可以作为资产进入到业主报表中,形成有效资产并非债务,符合15号文相关要求。5)业主单位风险可控a、避免资金断裂,造成项目烂尾该模式由于是资金方负责全部工程款资金的募集任务,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工程款支付管理工作。资金方通过项目投融资实现工程建设资金全覆盖,确保项目在建设期内项目资金充裕,保证工程进度,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而造成项目烂尾。b、规避部分施工单位的“占坑”行为招标前期很多投标单位为了拿到项目,无底线承诺,实施过程中又出现融资困难,造成项目停工停产,甚至施工单位倒逼业主,不给农民工结算,怂恿农名工到业主单位滋事,易造成农民工因讨薪造成群体事件,给业主在管理和项目推进落地上带来障碍。资金方通过合规合法的融资方式和资金实力,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裕,有效避免融资困难问题出现。同时因施工企业的特殊性,施工单位可申请在每年9月1日开学前和春节前提高付款比例,确保施工单位在特殊时间支付劳务人员工资。c、工程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可控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管控,全权由业主单位及监理公司监管、审核、通过后资金方方可实现付款,因此,业主单位对工程进度和工程监管实现全程管理,资金方等同于业主单位的“财务主管”,负责工程款资金融资任务,提升了业主单位项目控制权。6)施工单位无垫资合规性风险对于施工央企单位,不需要施工单位出具任何增信措施(包括保证担保、远期回购股权或受让信托份额、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和安慰函等)且无需参股项目公司,不合并施工单位的财务报表,规避有关《投资条例》明确要求“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的规定。7)前期手续简化站在业主平台公司方角度,相较于手续繁琐、管理严格的PPP推进流程,“EPC+F”模式操作相对简单,无需进行前期“两评一案”论证和入库办理办理工作,更能满足地方和施工方对实施效率及短期业绩的要求。站在施工单位角度,该模式央企施工单位无需向其股份公司上报可研请示,由于项目公司为资金方100%控股,施工单位既未参股也未代持股份,因此对施工方来说该类项目属非投资类项目,无需按照投资类项目要求上报可研请示,内部董事会即可进行决策,审批链条较短。8)合作期限较长该模式要求项目的合作期限(含建设期)控制在7年以内,能够满足市场上地方融资平台推出的大部分“社会投资人+EPC”项目合作期限要求,且较其他资金方有绝对优势,目前市场上其他资金方对项目的合作期限要求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3年均需要施工单位对其发行的资管产品进行远期受让。9)模式成熟可复制性强“社会投资人+EPC”模式作为国内工程承包商依托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抢占国外市场基建订单的重要手段,近两年也被广泛地运用于国内基建市场,是市场对PPP以外投融资模式的自发补充。目前山东、河南、四川、陕西、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浙江、江苏等地均在大规模推广社会投资人+EPC模式。10)业主方认可度高该模式建设期不需要业主方回购,回购期内业主方可在整个回购期内平滑支付,拉长了业主方账期,同时不影响项目施工进度;业主方以时间换空间,不会因为实施该项目而致使其短期偿债压力激增或挤出其他潜在有效投资。另一方面,该模式项下的项目投融建主体为项目公司(SPV公司),而项目公司为央企资金方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属地法人企业,执行当地税费及征收标准,并向当地缴纳一切税费(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因此该模式可以把税收留在当地,利税效应显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投资条例》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3种观点: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工程,是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