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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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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如果当事人不能确定具体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但如果行政复议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不能确定行政复议期限,则按照6个月的期限计算。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无法确定具体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应当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但需要说明充分理由,并经过行政机关同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明知行政复议期限但故意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到6个月。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规定的60日内未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故意不告知期限,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当事人应当如何证明?留下证据是证明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的关键。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留与行政复议相关的书面文件、通知、询问笔录、口头通知等,以便证明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如果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其他人或机构作证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也可以加强证明力,例如律师、证人等。如果能够进一步证明行政机关明知行政复议期限却故意不告知的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向有权机关反映并寻求救济。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期限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但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留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行政机关明知期限却故意不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O日申请期限。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两年在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四、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一)已经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自申请人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之日起:(二)已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已经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提存通知的,自申请人领取征收土地补偿款或者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提存通知之日起;(四)已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自申请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之日起;(五)对补偿标准存有争议,已经申请县级以上地方进行协调的,自申请人申请协调之日起。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以最早可以认定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的时间为准。五、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有本意见第二条至第四条情形,但是能够举证证明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信息公开、信访、诉讼等其他途径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有证据证明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六、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两年吗期限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两年吗期限是多久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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