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除非合同有明确表明标注归属,否则归属权是属于业主的,因为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飘窗的规定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两种情况:1、在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该种行为是属于国家建筑装饰法规中明令禁止的施工改造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并处20万以上至50万以下的罚款。2、如果是非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窗改门明确处罚标准条例明确了“窗改门”等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有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牌匾、标识、五平方米以下电子滚动显示屏等设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高层、高层及超过100m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法律依据:《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 4.1.10 建筑外窗宜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中高层、高层及超过100m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分两种情况:1、在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该种行为是属于国家建筑装饰法规中明令禁止的施工改造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并处20万以上至50万以下的罚款。2、如果是非承重外墙上将窗户改成门洞,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窗改门明确处罚标准条例明确了“窗改门”等行为的处罚标准。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窗门、阳台或者经批准改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有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牌匾、标识、五平方米以下电子滚动显示屏等设施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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