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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二次招标”的EPC项目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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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二次招标”的EPC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有关暂估价的理解,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9规定,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当总承包单位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时,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作出了规定。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16号令规定了具体四种标准。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d.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故,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进行分包的,除以暂估价形式分包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以外,原则上无需“二次招标”,这也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交钥匙”的特点。法律依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随着EPC模式的增加,国家层面对EPC项目的招标、投标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是否被大众以及相关行业所了解,本文将笔者所知道的规定罗列出来,欢迎各位知友共同探讨。 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必须“二次招标”的EPC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有关暂估价的理解,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9规定,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当总承包单位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时,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作出了规定。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16号令规定了具体四种标准。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d.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故,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进行分包的,除以暂估价形式分包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以外,原则上无需“二次招标”,这也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交钥匙”的特点。法律依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随着EPC模式的增加,国家层面对EPC项目的招标、投标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是否被大众以及相关行业所了解,本文将笔者所知道的规定罗列出来,欢迎各位知友共同探讨。 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epc项目招标中需确定的事项有招标时间、拟定合同、工程监理、慎重选择定标方法等事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二次招标”的EPC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有关暂估价的理解,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9规定,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当总承包单位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时,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作出了规定。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16号令规定了具体四种标准。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d.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故,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进行分包的,除以暂估价形式分包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以外,原则上无需“二次招标”,这也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交钥匙”的特点。法律依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2种观点: 招标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邀请招标的流程是什么1、发布投标邀请;2、发放招标文件;3、资格预审;4、投标预备会;5、开标;6、评标;7、中标;8、合同谈判与签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二次招标”的EPC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暂估价形式招标。有关暂估价的理解,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9规定,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当总承包单位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时,会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作出了规定。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16号令规定了具体四种标准。a.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b.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c.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d.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故,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进行分包的,除以暂估价形式分包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以外,原则上无需“二次招标”,这也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交钥匙”的特点。法律依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a.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b.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c.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招标。a类下具体为以下五种: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b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c类下具体为以下两种: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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