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权限如下: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事宜;代为与被执人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执行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兹委托下列人员 在我方与因纠纷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中,作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1)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手机(2)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手机、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应当依法立案,委托应当在收到受托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三条 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为受托执行。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执行。第四条 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直接向受托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备案。第五条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委托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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