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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规范的外贸秩序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近年来,伴随中国对外贸易的飞速增长,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实施的各种类型的贸易救济措施的数量也呈增长趋势。导致中国产品被国外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诸多原因中最为直接的就是,中国企业为了进一步增强出口竞争力,竞相采取降低产品出口价格的方式进行销售,授人以柄。中国少数企业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对外贸易秩序的混乱,也危害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和整个行业秩序,在国内造成出口企业之间恶性竞争,量增价跌,利润下滑,严重浪费资源和能源。针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有责任、也有义务进一步规范,以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 修订《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的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针对企业的低价出口行为,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颁布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内容较为简单,很多具体的技术问题缺少相应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该《暂行规定》自颁布以来,尚没有一起依据该暂行规定立案进行调查和处罚的案件。 目前该《暂行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已经完全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尽快予以修订并使之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显得十分必要。 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专门就调查和处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第3款规定,存在不正当低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外贸法》的上述内容是修订《暂行规定》,调查和处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以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的基本法律依据。 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法律定位 现代市场经济中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方面应当有所作为,应当公平严格地执行法律,维护市场竞争规则,构建良性的外贸增长秩序。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与反垄断调查行为、反倾销调查行为都属于维护市场秩序的行为,都是基于产品价格因素引发的行政机关的调查行为,但是其法律性质却是不同的。 反垄断调查行为是一国对域内经营者的垄断和竞争行为的调查,引发垄断和竞争的手段主要是价格因素但不限于价格因素;反倾销调查则是一国对来自域外的,可能低于正常价值并对国内产业带来损害的产品进行的调查,倾销行为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且对进口国产业带来损害。而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则是一国对域内的出口产品由于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低价销售行为而进行的调查,引发因素主要是价格本身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和利润。 由此可见,调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一国行政机关针对国内产品出口中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行政调查行为,其目的在于避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对国内资源能源的浪费,对出口秩序的危害和避免引发国外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等。 如何科学界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内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具体如下:1、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低价倾销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倾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处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例外条件:: 系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因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降低旧产品出口价格的; 并未危害对外贸易秩序; 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3个因素缺一不可,这就进一步严格了例外情况的适用范围,但并不排斥可能的例外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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