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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epc总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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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epc总承包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  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  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  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2种观点: 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设计、采购、施工的组织实施是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的。 设计、采购、施工之间是合理、有序和深度交叉的,在保证各自合理周期的前提下,缩短总工期。 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整体优化;局部服从整体,阶段服从全过程,提高经济效益。 采购被纳入设计程序,进行设计可施工性分析,以提高设计质量。 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进度、费用、质量、材料控制,以确保实现项目目标。 这些特点都是E、P、C被分离时难以做到的。 工程建筑

第3种观点: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关于EPC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务存在冲突的命题,对此一般存在两种争议。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一,从EPC模式的概念出发。“E”“P”“C”三个字母分别是“设计”“采购”“施工”三词的英文缩写,EPC是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第二,从EPC的特点出发。EPC模式与传统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管理模式相比,其主要优势正在于:一是减少招标成本,通过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实现对投资总价的控制,省去中间费用,项目最终价格更低,工期要求的实现更确定。二是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出来,便于业主关注整体项目。三是EPC合同责任界面清晰、明确,避免了传统模式中设计、施工方各自为政,相互扯皮。四是便于建筑行业整合资源,承包单位通过重组并购和深度融合提升综合实力,从而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不严格EPC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将与传统分开管理模式无异,EPC模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1种观点: 光伏EPC总包资质是指企业在光伏发电工程领域具有承接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全过程的综合能力。取得光伏EPC总包资质证书后,企业可以在相关领域内开展业务。光伏EPC总包资质是目前市场上比较热门的一种资质认定。申请该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企业注册资本、技术人员数量、工程项目经验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核和审查评定后,即可获得光伏EPC总包资质证书。光伏EPC总包资质与其他建筑类资质有何区别?回与其他建筑类资质不同的是,光伏EPC总包资质是专业针对光伏发电工程的资质认定,主要涉及到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全过程,而其他建筑类资质则主要针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方面的资质认定。光伏EPC总包资质是企业开展光伏发电工程的重要准入条件之一,对于提升企业在该领域内的竞争力和业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如果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 建筑市场上的工程承包,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包建筑工程。

第2种观点: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epc总承包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  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  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  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3种观点: 光伏EPC需要以下资质:1、工商营业执照:光伏EPC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证明企业已经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电力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光伏EPC企业需要具备电力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括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调试等方面的资质;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光伏EPC企业需要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符合环保要求;4、安全生产许可证:光伏EPC企业需要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生产标准;5、资质证书:根据不同的地区和项目要求,光伏 EPC 企业还需要具备其他的相关资质证书,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和施工等专业资质证书等。光伏EPC管理的具体内容:1、项目管理:光伏EPC公司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范围、进度、预算、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计划,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2、设计管理:光伏EPC公司需要对工程设计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满足项目要求;3、采购管理:光伏EPC公司需要对工程采购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等方面的管理,确保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工程要求;4、施工管理:光伏EPC公司需要对工程施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进度的控制、质量检查的管理等方面,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5、质量管理:光伏EPC公司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包括质量管理计划的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和测试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6、安全管理:光伏EPC公司需要对工程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安全管理计划的制定、安全培训和教育、现场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综上所述,光伏EPC管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针对不同的项目和地区,可能需要有所差异。光伏EPC公司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适合的管理计划和控制措施,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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