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机构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不需要成立物业公司。因为其就是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不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只需要到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即可。业主委员会成立手续如下: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业主委员会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申请刻制印章。业主共同管理决定的事项如下: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3种观点: 小区物业管理能由业主自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就是业主自治的最好表现。虽然现在大部分小区都是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但是也有的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通过业主自己来管理,这种业主自治的做法在民法典中得到保护。业主委员会会定期开会,对物业服务中的一些问题和广大业主交流意见。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一直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实务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重要因素。《民法典》(2021.1.1生效)、《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是用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具备条件的小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监督物业活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有以下模式:包干制:指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自管模式:这里的第三种方式自管模式,就是业主自己管理小区,自治自管。自管的前提是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自管小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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