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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顶层带阁楼 产权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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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除非合同有明确表明标注归属,否则归属权是属于业主的,因为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飘窗的规定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除非合同有明确表明标注归属,否则归属权是属于业主的,因为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除非合同有明确表明标注归属,否则归属权是属于业主的,因为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飘窗的规定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除非合同有明确表明标注归属,否则归属权是属于业主的,因为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飘窗的规定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除非合同有明确表明标注归属,否则归属权是属于业主的,因为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飘窗所有权归房屋产权人,业主自行安装的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安装的属共同部分。使用飘窗顶部需经本人同意,否则侵犯房屋使用权。若飘窗为业主自己设计安装且非原有,所有权为业主个人;若原有且房产合同未明确归属,所有权默认为业主。质量问题可协商开发商解决,若不成功可投诉监管机构,最终可向提起仲裁。法律分析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归自己,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应该属于共同部分。飘窗在经业主购买之后,产权属于业主所有,如果他人在使用其顶部摆放空调外机时,应该要经过本人的同意,否则,侵犯了其房屋使用权。如果这个飘窗是业主自己设计并安装的,原先的室内是没有的,那么这种情况下飘窗的所有权就是业主他自己的,其他人无法使用。如果这个飘窗是原先室内就有的,是在当初开发商设计的时候就已经留出来的,那么这个时候可以将房产合同拿出来仔细的看一下。因为飘窗如果是当初设计的时候就存在的,那么在售卖的时候通常都会说飘窗是赠送的,但是这种说法实际上比较模糊,所以需要翻看房产合同来确认一下。如果房产合同上写明了飘窗是归属于开发商,那么所有权就是开发商的,业主只享有使用权,无法对飘窗进行拆除,必须要保留飘窗。如果房产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的表明飘窗的归属,那么就默认所有权是属于业主的,该套房的业主享有飘窗以及飘窗位置上的空间的所有权,可以自由的对飘窗进行拆除,也可以不允许楼上的邻居将空调的外机安放在自己的飘窗顶板位置。如果是飘窗在使用的时候出现了什么质量问题,那么第一步就是需要找开发商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成功让开发商安排相应人员上门来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那么业主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或者是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投诉。如果以上的方式都无法解决,那么就可以向人民提起仲裁的需求。结语飘窗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若由业主自行设计安装,所有权归业主;若由开发商安装,属共同部分。他人在使用飘窗顶部放置空调外机需获得业主同意,否则侵犯其使用权。若飘窗原先室内无,归业主所有;若原先室内有,应查看房产合同确认归属。合同明确归开发商,则业主仅享使用权;合同未明确归属,默认归业主所有,可自由拆除或他人使用。质量问题应先与开发商协商,若不成功,可向监管机构投诉,如无法解决,可向提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除非合同有明确表明标注归属,否则归属权是属于业主的,因为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除非合同有明确表明标注归属,否则归属权是属于业主的,因为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飘窗应属于房屋一部分,应属于该套房屋产权人。如果是自己安装的,所有权归自己,如果是开发商安装的,应该属于共同部分。飘窗在经业主购买之后,产权属于业主所有,如果他人在使用其顶部摆放空调外机时,应该要经过本人的同意,否则,侵犯了其房屋使用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1种观点: 楼房窗户外置物架违法。这是不道德甚至产生违法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高空坠物,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3、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二十条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相关的规定阳台不能外挂花架,因为外挂花架遇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会有掉落危险,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砸到人或物都不好。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相关的规定阳台不能外挂花架,因为外挂花架遇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会有掉落危险,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砸到人或物都不好。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1种观点: 高于2.2米的,算建筑面积。1、关于阁楼:《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7条规定: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关于阳台:只赠送了一半,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2条规定,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一、房屋面积的分类有哪些(1)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2)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销售面积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4)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5)预测面积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6)实测面积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7)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商品房出卖人和买收人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所买卖商品房的面积。二、房产证上房屋面积包括哪些1、房产证上的面积是产权登记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2、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后,购房合同内填写的测绘后面积(一般签定正式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应在90天内将此合同到当地房产管理局进行注册,合同内的建筑面积也就是将来的产权证上的产权登记面积)以及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顶层带阁楼,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阁楼包括在产权面积内,那么产权归买方。具体归属,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顶层阁楼的所有权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开发商与其他人就阁楼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了约定,那么顶层阁楼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归合同约定人所有。二是阁楼计入了房屋共有面积,但开发商未就阁楼做过明确约定,那么阁楼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本楼所有产权人共有。三是阁楼未计入共有面积也未计入顶层房屋产权证明,那么应当兼顾阁楼的实际使用现状、物尽其用原则、共有法理以及司法实践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阁楼的优缺点有哪些1、优势:阁楼空间丰富,富有趣味和变化;阁楼平均层高低,因此更使人感觉亲切、温暖,富有安全感;阁楼比较神秘,私密感较强;阁楼也是最高的,有最开阔的视野、最新鲜的空气;因此拥有一个自己心仪的阁楼,成了很多人的梦想。2、劣势:绝大部分的阁楼屋顶高度较低,气流不畅;如果屋顶的建筑质量有问题,首当其冲要受害,容易出现渗水、裂缝;此外有处于建筑顶层的通病,即冬寒夏热。阁楼是一个让人向往的空间,但是在装修改造上存在较多的阻碍。要想将阁楼打造为一个舒适的地方,前期需要多多谋划。二、顶层阁楼算不算面积1、我们知道顶楼的房子一般不好卖,买顶楼送阁楼是开发商为了促销采取的手段,同时也能逃避需缴纳的规费,这是许多地区比较常见的做法。2、其实业主也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证,因为开发商没有把七楼面积纳入建筑规划,基本无可能。阁楼法律意义上是属于房产权拥有者的,拆迁补偿要看当地,首先面积计算规范有2个:(1)、其实一个是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工程用的,适用于立项、科研、规划、施工;(2)、而另一个是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超过2.2米以上计面积,否则不计,阁楼就是楼房的空间比较高,在中间再重新制作一层阁楼楼板,阁楼即指位于房屋坡屋顶下部的房间。(3)、事实上,阁楼主要是为了解决东北地区顶层屋面漏水问题而设计的结构,它并不属于正常的房产结构,房屋产权证上根本没有计入阁楼和露台的面积。综上述购买房屋属于跃层,产权面积可以计,亦可以不计,以所签合同为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这些没经过规划部门审批的阁楼就是非法建筑,销售这种非法建筑的行为也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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