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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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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epc总承包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  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  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  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法律、法规层面理解EPC分包应具备三大条件,其中关键条件是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分包。EPC的分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分包行为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二是分包项目的承包人要具备资质条件,三是主体结构不得分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设置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 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 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 招标人可按下 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单位比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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