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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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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无论是机关还是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均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需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在案件受理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申请参加诉讼。之所以如此限定是因公益诉讼受害者不特定、侵权行为牵涉面广的特点,明确相应主体的起诉资质便于该诉讼制度的落实不至于成一纸空文。关于起诉条件,对比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私益诉讼的规定,除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其余几项条件皆一致。公益诉讼与代表人诉讼区别区别:1、公益诉讼目的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前者规范的行为如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后者如环境污染问题。代表人诉讼维护的利益主体往往是确定的,但人数较多,为了节省诉讼资源而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2、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可以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人诉讼提起主体其利益必须直接受到了侵害。联系:两者判决的效力都具有扩张性,公益诉讼判决效力可以扩展至其他直接或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可以扩及后续类似案件,即后来如果还有未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可直接适用之前的判决。拓展资料:因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所致——公共利益受损、受害者不特定,实践中有可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即便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其权益受损或迫于多重因素不敢提起诉讼,为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对起诉资质以及起诉条件做适度放宽,这也是为更好实现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对中级人民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进行了明确界定,公益诉讼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来说涉案人数众多,审理程序上较一般民事案件更为复杂,并且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审结后执行难度也较大,确定为中级人民管辖也是民诉法规定的应有之意。

第2种观点: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提起的诉讼。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上述机关和组织或者上述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上述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支持起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可以支持起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五十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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