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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准迁证办理需材料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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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籍迁移需要的材料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其他不同情形迁移户口需要携带的不同的材料等。户口迁移手续是:公民可以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同时,还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迁户申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身份证,户口本,无房产产权信息单,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配偶与子女户口本、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户口迁移需要的手续和证件根据办理户口迁移性质不同可分为:1、户口迁出,办理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外省市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2、户口迁入,办理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入手续为到迁入地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携带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办理更换身份证。户口迁出需要获取准迁证, 携带准迁证、户口本前往户籍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户籍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身份证,户口本,无房产产权信息单,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配偶与子女户口本、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持个人申请、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迁入地机关领取《入户审批表》。然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分)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后开出《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领取户口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即可。办理《户口准迁证》不收费,有效期限4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准迁证下来迁户口需要的手续是需要到落户地区的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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