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如是拆迁方造成,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法如下: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规定并报区、县备案。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规定并报区、县备案。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3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如是拆迁方造成,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法如下: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规定并报区、县备案。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规定并报区、县备案。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3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一、劳务派遣工是不是临时工劳务派遣工不是临时工。1、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的企业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临时工是中国计划经济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包含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劳务派遣能对用工单位提供以下帮助:1、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2、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3、有利于实行激励机制;4、有利于合法裁减人员,在使用劳务派遣职工的过程中,如果用工单位不需要对方提供劳动服务,可选择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相对较低;5、有利于转移法律风险,一旦未来与劳务派遣职工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可以获得来自劳务派遣单位的配合与帮助,并且依法转移部分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解决有关劳动争议。二、无偿给出的交通事故谁负责?无偿帮忙出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由被帮工人承担。但是如果帮工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此时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则由交警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三、雇主帮工受伤谁赔偿在完成了雇佣工作之后,给其他雇员提供劳务时受伤的,已经超出雇主张某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他的行为与雇佣工作并没有内在联系,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因此,雇主对你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其他雇员的,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如是拆迁方造成,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法如下: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规定并报区、县备案。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规定并报区、县备案。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3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人死了房子拆迁赔付是有的。会由老人的子女进行继承。如果有遗嘱,那么应该按照法律进行遗产分割。如果有任何一人不想继承房产,那么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做一份放弃继承公证的证明,持此公证,其他有继承权力的人一起到房产局将上述房产过户到继承人名下,一般继承开始都是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当事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也就不是拆迁当事人,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这也就意味着此时房子拆迁就没有赔偿了。拆迁补偿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3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帮人拆屋死亡责任怎么认定[案情]被告许某自2006年下半年起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业务。2007年3月11日,被告祝某与被告许某签订协议,载明,祝某将其所有的楼房两间半交许某拆除,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许某应保证工程及施工人员、行人的安全,发生事故与祝某无关。协议签订后,祝某将房屋交由许某拆除。2007年3月15日,许某带领民工在为祝某拆房时,许某的妻子将邻居张某带至施工现场,所拆房屋外有一米左右高的围墙,祝某在门口看守,防止闲人进入。张某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方法进入正在施工的现场捡柴火。施工人员在敲击房屋南面墙上的大盖板时,北面的一块大盖板受到震动掉落,砸伤张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许某支付原告(死者张某家人)人民币3000元;被告祝某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由死者张某的兄弟出具收条,载明,祝某自愿补偿人民币3000元,今后此事与祝某无关,原告邻居在收条上签字证明。[评析]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祝某、许某双方就张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本案中,张某的死亡该由谁承担责任关键看许某与祝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许某作为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死亡,相关损失应由雇工承担。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许某自2006年下半年起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业务,并以此为业,完全符合承揽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要件。其次,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祝某将其所有的楼房两间半交许某拆除,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根据约定,许某须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这从一侧面也显示出许某担负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非单纯提供劳务。从获取的报酬上看,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反过来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更说明他们之间不是雇佣关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祝某与许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被许某的妻子带至施工现场的,张某的死亡系其本人不慎所致,祝某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祝某基于道义给予张某适当补偿,此系祝某对其私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雇人干活受伤了谁负责工人在干活中受伤,如果雇主和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雇主没有过错的,由工人自行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帮忙工伤怎么赔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无偿“代驾”发生事故找谁承担责任无偿代驾发生事故的,由车主承担责任,如果车主明确拒绝过无偿代驾的,则车主不承担责任,代驾者承担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帮人拆屋死亡责任怎么认定[案情]被告许某自2006年下半年起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业务。2007年3月11日,被告祝某与被告许某签订协议,载明,祝某将其所有的楼房两间半交许某拆除,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许某应保证工程及施工人员、行人的安全,发生事故与祝某无关。协议签订后,祝某将房屋交由许某拆除。2007年3月15日,许某带领民工在为祝某拆房时,许某的妻子将邻居张某带至施工现场,所拆房屋外有一米左右高的围墙,祝某在门口看守,防止闲人进入。张某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方法进入正在施工的现场捡柴火。施工人员在敲击房屋南面墙上的大盖板时,北面的一块大盖板受到震动掉落,砸伤张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许某支付原告(死者张某家人)人民币3000元;被告祝某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由死者张某的兄弟出具收条,载明,祝某自愿补偿人民币3000元,今后此事与祝某无关,原告邻居在收条上签字证明。[评析]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祝某、许某双方就张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本案中,张某的死亡该由谁承担责任关键看许某与祝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许某作为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死亡,相关损失应由雇工承担。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许某自2006年下半年起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业务,并以此为业,完全符合承揽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要件。其次,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祝某将其所有的楼房两间半交许某拆除,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根据约定,许某须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这从一侧面也显示出许某担负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非单纯提供劳务。从获取的报酬上看,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反过来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更说明他们之间不是雇佣关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祝某与许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被许某的妻子带至施工现场的,张某的死亡系其本人不慎所致,祝某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祝某基于道义给予张某适当补偿,此系祝某对其私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一、雇人干活受伤了谁负责工人在干活中受伤,如果雇主和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雇主没有过错的,由工人自行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帮忙工伤怎么赔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受伤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无偿“代驾”发生事故找谁承担责任无偿代驾发生事故的,由车主承担责任,如果车主明确拒绝过无偿代驾的,则车主不承担责任,代驾者承担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如是拆迁方造成,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法如下: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根据《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批准后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规定并报区、县备案。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规定并报区、县备案。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帮人拆屋死亡责任怎么认定[案情]被告许某自2006年下半年起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业务。2007年3月11日,被告祝某与被告许某签订协议,载明,祝某将其所有的楼房两间半交许某拆除,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许某应保证工程及施工人员、行人的安全,发生事故与祝某无关。协议签订后,祝某将房屋交由许某拆除。2007年3月15日,许某带领民工在为祝某拆房时,许某的妻子将邻居张某带至施工现场,所拆房屋外有一米左右高的围墙,祝某在门口看守,防止闲人进入。张某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方法进入正在施工的现场捡柴火。施工人员在敲击房屋南面墙上的大盖板时,北面的一块大盖板受到震动掉落,砸伤张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许某支付原告(死者张某家人)人民币3000元;被告祝某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由死者张某的兄弟出具收条,载明,祝某自愿补偿人民币3000元,今后此事与祝某无关,原告邻居在收条上签字证明。[评析]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祝某、许某双方就张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本案中,张某的死亡该由谁承担责任关键看许某与祝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许某作为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死亡,相关损失应由雇工承担。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许某自2006年下半年起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业务,并以此为业,完全符合承揽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要件。其次,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祝某将其所有的楼房两间半交许某拆除,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根据约定,许某须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这从一侧面也显示出许某担负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非单纯提供劳务。从获取的报酬上看,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反过来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更说明他们之间不是雇佣关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祝某与许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被许某的妻子带至施工现场的,张某的死亡系其本人不慎所致,祝某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祝某基于道义给予张某适当补偿,此系祝某对其私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第1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人拆房死亡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同意帮工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帮工人死亡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该农户和拆房队老板负责赔偿。赔偿金额需要结合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为好。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己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2种观点: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是共存,缺一不可。缺一属于违法,这也是维权的关键时间节点。我们这里要注意置换房屋是有一定的风险,我们要考虑清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该农户和拆房队老板负责赔偿。赔偿金额需要结合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为好。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己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1种观点: 由该农户和拆房队老板负责赔偿。赔偿金额需要结合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为好。可以联名起诉:围墙土地拥有人,接受拆除任务的施工方,工地施工单位。合同中风险归责条款是否有效要视该合同为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而定。如果是雇佣合同,则雇主(即房主)应对风险负责。如果是承揽合同,则承揽者(即民工B)应对风险负责。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若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民工B对该风险负责,房主不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第2种观点: 帮人拆房死亡,义务帮工的,应该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被帮工人作出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助的意思表示,并且尽到阻止义务,被帮工人没有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帮工人死亡的,只能算作意外事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该农户和拆房队老板负责赔偿。赔偿金额需要结合事故具体情况来确定。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为好。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己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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