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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总承包合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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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epc项目总价合同结算方式EPC指的就是总承包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传统的工程项目、普遍在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相互脱节,因为没有统一指挥和协调,容易导致项目运行效率低、效益也差。因此,为了项目能在规定工期建设成功,实际工程中业主宁可以固定价格支付相对较高的费用,从而使工程的成本和自己分担的风险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2)竣工后一次结算;(3)分段结算;(4)目标结算方式;(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要知道这种的结算方式是对承包商有利,按竣工后结对发包方有利。二、Epc项目总价合同特征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三、Epc项目总价合同推广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规章依据。法律依据: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规章依据: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推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设置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 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 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 招标人可按下 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组成联合体投标,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单位比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3种观点: epc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1、四统一:编码、名称、单位、规则2?清单编码:12位,前9位为全国统一编码,后3位由编制人根据设置的清单项目编制。项目名称设置A、计价规范附录中项目名称B、计价规范中项目特征C、拟建工程情况缺项可编补充,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示之。3、预算定额与清单项目的区别:前者按工序分,后者按综合实体。措施项目清单1、措施项目编制要考虑多种情况2、措施项目通用项目:各专业均可用专业项目:各专业工程可用其他项目清单暂定金额一、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些?1、固定总价模式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模式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该模式对于发包人而言更有利于项目投资的控制并可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的费用一般由勘察设计费、工程设备费、必备的备用品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技术服务费、暂估价和其他费用组成。房屋建筑工程因其不含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在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以项目投资估算或者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确定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固定合同总价,除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引起的变更、不可抗力、性风险引起的价格调整外,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的特点主要有:(1)发包人建设投资在招投标结束后便可相对固定,总承包合同允许合同价调整的情况相对较少,最终结算金额变动相对较少,工程结算审计较简单,发包人的成本管控压力小。(2)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人在符合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功能需要及发包人要求下进行设计优化后节约的投资由承包人享有或者与发包人共同享有,承包人设计优化和改进施工技术的积极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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