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设计、采购、施工的组织实施是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的。 设计、采购、施工之间是合理、有序和深度交叉的,在保证各自合理周期的前提下,缩短总工期。 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整体优化;局部服从整体,阶段服从全过程,提高经济效益。 采购被纳入设计程序,进行设计可施工性分析,以提高设计质量。 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进度、费用、质量、材料控制,以确保实现项目目标。 这些特点都是E、P、C被分离时难以做到的。 工程建筑
第3种观点: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关于EPC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务存在冲突的命题,对此一般存在两种争议。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一,从EPC模式的概念出发。“E”“P”“C”三个字母分别是“设计”“采购”“施工”三词的英文缩写,EPC是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第二,从EPC的特点出发。EPC模式与传统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管理模式相比,其主要优势正在于:一是减少招标成本,通过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实现对投资总价的控制,省去中间费用,项目最终价格更低,工期要求的实现更确定。二是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出来,便于业主关注整体项目。三是EPC合同责任界面清晰、明确,避免了传统模式中设计、施工方各自为政,相互扯皮。四是便于建筑行业整合资源,承包单位通过重组并购和深度融合提升综合实力,从而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不严格EPC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将与传统分开管理模式无异,EPC模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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