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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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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建筑活动资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对于项目总承包资质,虽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颁布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废止。目前尚未见到对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有关新规定出台。在此情况下,现实经济活动中,总承包商从事EPC总承包应否具备资质,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即成了一个争议焦点。epc总承包资质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  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  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  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2种观点: 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设计、采购、施工的组织实施是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的。 设计、采购、施工之间是合理、有序和深度交叉的,在保证各自合理周期的前提下,缩短总工期。 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整体优化;局部服从整体,阶段服从全过程,提高经济效益。 采购被纳入设计程序,进行设计可施工性分析,以提高设计质量。 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进度、费用、质量、材料控制,以确保实现项目目标。 这些特点都是E、P、C被分离时难以做到的。 工程建筑

第3种观点: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5、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EPC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认定关于EPC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理论和实务存在冲突的命题,对此一般存在两种争议。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须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另一部分观点认为总承包单位只需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中的一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一,从EPC模式的概念出发。“E”“P”“C”三个字母分别是“设计”“采购”“施工”三词的英文缩写,EPC是指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第二,从EPC的特点出发。EPC模式与传统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管理模式相比,其主要优势正在于:一是减少招标成本,通过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可行性研究,实现对投资总价的控制,省去中间费用,项目最终价格更低,工期要求的实现更确定。二是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出来,便于业主关注整体项目。三是EPC合同责任界面清晰、明确,避免了传统模式中设计、施工方各自为政,相互扯皮。四是便于建筑行业整合资源,承包单位通过重组并购和深度融合提升综合实力,从而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不严格EPC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将与传统分开管理模式无异,EPC模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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