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的理解如下:主要是为了就已造成的财产非财产损害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救济,对过错方不忠行为的道德评判和经济惩罚的一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参考下列法律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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