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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的房产归属必须过户才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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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协议离婚,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要带的带材料有:(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2)离婚证及复印件;(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4)房产证;(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离婚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2、房地产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5、委托书。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5)取证。

第2种观点: 离婚协议书判定房产归属的,经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有效。1、离婚协议书里,房屋归一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2、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起诉。经判决后仍不履行的,由强制执行。3、男女双方经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离婚协议书的弊端有哪些离婚协议书主要有以下两个弊端:1、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前,不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与普通协议最大的区别就是普通协议一般是以协议各方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离婚协议不是。离婚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必然以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不论是何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到离婚关头男女双方均可以不用遵守,任何一方都可反悔。即便男女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只要对方能够提交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受胁迫、受欺诈的一方就可在一年内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2、离婚协议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当发生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需要先进行诉讼,取得与离婚内容有关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后再向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并不是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书。当一方不协助办理房屋等财产的更名手续或者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时,另一方只能向起诉,确认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归自己,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等。在取得相应的法律文书后,权利方才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通过协议离婚,也很可能避免不了诉讼的发生。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依据涉案财产的价值计算,并不是普通人认为的原告只需要缴纳离婚协议书内约定归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财产所对应的诉讼费用。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有效期是多久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种规定:1、离婚协议书经男女双方签名,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遵守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到起诉要求履行。2、离婚协议书自签订以后,长期有效,没有期限。3、仅签订离婚协议书,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书不生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对方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按照正常的程序递交材料。对方不配合,协议确认的房屋归属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作出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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