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区配套设施,和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事。小区配套设施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起诉开发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2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2万到2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4%比例配置;20-3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2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2万到2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4%比例配置;20-3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2种观点: 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2、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4、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一)基本标准每个社区至少统筹安排一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作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沿街集中配置在一楼和二楼;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二)配套形式1.实物配套。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标准实物配建。2.货币化配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已落实社区服务中心,且社区配套用房满足规划和实际需要时,经镇街研究决定,可以通过货币化配置,落实社区配套用房要求。3.集中购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可以由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在社区中心区域预留8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配套用房,除项目需按规定无偿提供的面积外,不足部分由镇街购置。4.其他形式。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也可通过国资划拨、选址新建等方式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对确需单独新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法律依据:《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城乡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党群服务阵地用房、居民群众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指定的其它用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第三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2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2万到2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4%比例配置;20-3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2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2万到2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4%比例配置;20-3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区配套设施,和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事。小区配套设施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起诉开发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3种观点: 物业配套用房比例是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园区有哪些配套设施物业园区的配套设施一般都有:一、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二、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甬道;户外健身场地、器材;绿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排水设施;停车场、停车库;会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公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信报箱。物业公司可否出租物业管理用房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如用于其他用途,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公司擅自出租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物业用房算公摊吗公摊即谓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算公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物业用房挪作他用合理吗未经业主的许可,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这些公用房屋挪作他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投标保证金比例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2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2万到2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4%比例配置;20-3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2种观点: 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2、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3、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区,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事处负责,监督指导由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4、对规划建设的社区配套用房,区社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移交协调工作,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回购资金。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社区配套用房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围和要求配置,并由社区正常使用。社区配套用房一般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一)基本标准每个社区至少统筹安排一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配套用房作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沿街集中配置在一楼和二楼;因社区配套用房规模较大,涉及多个楼层的,应相应配套无障碍设施。(二)配套形式1.实物配套。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标准实物配建。2.货币化配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已落实社区服务中心,且社区配套用房满足规划和实际需要时,经镇街研究决定,可以通过货币化配置,落实社区配套用房要求。3.集中购置。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可以由镇街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在社区中心区域预留8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配套用房,除项目需按规定无偿提供的面积外,不足部分由镇街购置。4.其他形式。新建住宅项目落地社区未落实社区服务中心时,也可通过国资划拨、选址新建等方式落实社区配套用房。对确需单独新建社区配套用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法律依据:《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城乡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党群服务阵地用房、居民群众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指定的其它用于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的公共用房。第三条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应遵循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若建设项目需分期完成,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2万平方以下的,管理用房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2万到2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4%比例配置;20-30万平方的部分,按照0.3%的比例配置;30万平方以上的部分,按照0.2%的比例配置。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看当地的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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