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求返还吗?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一般不要还,但当转账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借款,则应当返还。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款项会被认定为赠与:1、一方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给另一方的款项;2、转账时明确备注是表达爱意的款项,如备注的“我爱你”等;3、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款项;4、日常的支出消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二、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同居恋人在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中,一些女士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有些男人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误婚费”等五花八门,反正情断义绝不惜以任何名义要求对方赔偿。有些当事人直接说:爱错了必须赔。这些想法普遍存在。但是,这些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也不会受理。因为:1、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夫妻关系,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2、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3、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恋爱期间发生的一些转账,按照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要到人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来进行连办法还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确实是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属于证据。
第3种观点: 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没有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借款的,按赠与算,不需要还。若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要回。如在转账留言或者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则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借贷关系,在感情结束时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而向另一方支付钱款,均属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正常的自愿赠与,受赠方不负返还义务。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总之,如果是赠与的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是借款,则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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