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新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1、新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有以下情况:(1)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所谓不正当商业利益,则应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判断。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的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3、客观方面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的贿赂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贿赂对象为“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4、客体要件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的一个分支罪名,因此适用对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果犯罪数额较大的,会被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要注意是并处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此,我国刑法商业贿赂犯罪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全新的犯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在本罪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首先应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认定外国公职人员与国际公共组织。1、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司法认定的基础定位《反公约》(下称《公约》)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术语进行了解释。根据《公约》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系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有关海外商业贿赂案件刑事司法过程中,可以参考《公约》的相关术语解释。然而,上述规定中的“公共机构”、“公营企业”、“公共职能”、“国际公务员”等均没有直接对应的国内法规范判断依据,我国司法机关必须作出细化分析,使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的解释规则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刑法解释的基础定位应当是:参考《公约》术语规定,结合我国刑法原理与司法实践,根据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进行准确认定。2、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判断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不能受传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约束,应重点从相关雇员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司法判断。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属于公共机构,只要其隶属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就应认定为外国公职人员。公营企业中的外国公职人员更难认定。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1)公营企业定性困难。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国家资本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全资拥有、控股、参股、不直接持股但实际控制等多种形式,究竟何种国家资本出资企业的形式属于公营企业,各国的司法实践均存在疑问。(2)公共职能辨识困难。企业本质上是市场中的平等经营主体,究竟何种经营行为能够认定为公共职能属性,同样存在疑问。对此,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当采取性解释,即公营企业是指外国国家资本全资拥有的企业,其中的外国公职人员应当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3、国际公共组织的认定国际公共组织是具有国际性公共事务管理行为特征的组织,是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机构。是否提供国际性公品与公共服务是国际公共组织的根本属性,与非国际组织的形式划分并不影响国际公共组织的性质认定。因此,在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中,国际公共组织包括组织与非组织。在当代的社会,行贿受贿的行为严重的侵犯到我们国家职务廉洁性,所以必须要对于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在刑法当中也规定存在对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的这种犯罪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既遂的定罪量刑要结合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处三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种观点: 一、新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1、新刑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有以下情况:(1)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所谓不正当商业利益,则应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判断。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的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3、客观方面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的贿赂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贿赂对象为“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4、客体要件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第2种观点: 对于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最新量刑标准如下: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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