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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这两种刑罚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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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刑罚,顾名思义就是刑法中受到的处罚,它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六.罚金;七.剥夺政治权利;八.没收财产;九.驱逐出境。刑罚具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一、本质上的严厉性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益的和剥夺,这表明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因为刑罚中的自由刑可以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刑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资格刑、财产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这种严厉性正是刑罚区别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本质特征。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适用刑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刑罚是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当然的法律后果,是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否定评价。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犯罪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刑罚的物质承担者。刑罚既不能适用于动植物和其他非人的对象,也不能适用于违反了道德、法纪和仅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更不能适用于与犯罪无关的无辜者。三、根据的法定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仅犯罪需要由成文刑法事先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刑罚也必须由刑法明文载于法条。这就意味着,刑法总则要对刑罚的种类作出明文规定。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制裁方法,不能以刑罚之名适用于犯罪分子。四、适用主体的单一性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适用。

第3种观点: 刑法和刑罚的区别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刑法是一部法律,而刑罚是一种处罚方式;2、其次二者的内容不同,刑法规定了犯罪及刑罚,刑罚包括了主刑和附加刑;3、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人都需要承担刑罚,刑罚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中一种方式,还有其他非刑罚处罚方法。如何理解刑法的目的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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