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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其他投标方价格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现象?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投标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责任分配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在合同中定义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应该由违约方承担,并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制订合理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服务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以上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感谢阅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合同中,关于质量问题的合法性,需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方应当明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同时在验收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承包方进行整改和赔偿,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履行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 承包人交付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合同的履行违反法律、行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质量问题可能对项目的顺利进行产生影响的风险。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各方需要共同努力确保项目质量。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质量要求,严格审核投标人的资质和设备情况,规范施工流程,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等,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投标人要及时排除在招标名单外。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等情况。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从质量、技术、信誉等方面审核投标人的资格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合格的招标人名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招标人、投标人及时进行改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可以主动向投标人澄清、说明原因,回应质疑,消除投标人误解。2、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2种观点: 低价中标不合法,相关规划如下:1、低价倾销行为不合法。如果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2、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3、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3种观点: 中标被质疑后不能废标。中标是指招标人向经评选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的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废标是指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所以在中标后,除了上诉原因,不可废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要看中标标准,有的是最低评分法,即价格最低中标;有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最低也不一定中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综合评分法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二十六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2种观点: 认定恶意低价投标有:1、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投标人之间的竞争;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5、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规定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的,必要时提供证明。法律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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