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有法律效力,除非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3种观点: (一)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在有偿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就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二)当事人承担义务和责任在有偿合同中,行为人承担着较重的义务与责任。一般来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对故意、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等一切过错负责。在传统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则是指欠缺注意义务或者说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在社会生活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传统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将过失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果行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是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尽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义务,则为轻过失。在轻过失中,如果行为人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则为具体轻过失;如果行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为抽象轻过失。一般来说,在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中,从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看,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最轻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最重的;从过失的程度来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抽象轻过失乃是最重的。在现代民法上,行为人以承担抽象轻过失为原则,以承担具体轻过失为例外。(三)合同受益人之权益法律保护程度法律对有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比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就是受让人依有偿法律行为受让动产的占有,如果该受让人系依据无偿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则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说明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远比对有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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