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最低投标价】试行最低价中标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国内外推行最低价中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中证实,推行最低价中标必须具备配套的和市场条件。当前,我国工程建设要推行最低价中标做法,必须尽快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完善建筑法规,加强监管,建立信用体系,形成行业自律。创造违法必究、必惩的法治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同时发挥社会监督和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作用。 2.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并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机制。 3.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2000年开始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从目前建筑市场的质量现状看效果不是十分明显,要从根本上杜绝质量问题,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给工程项目经理套上紧箍咒,才更具有约束力,低价中标的工程质量才有保证。 5.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利用标底控制低价中标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与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抬高中标价。通过低价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也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第3种观点: 最低价中标法: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定义: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最低价中标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包括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评标专家、中介机构,都有话要说。这些争论,各执一词,也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出现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的加剧,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随着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最低价中标”相关条件;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并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时,全部的投标人之间对工程大致上都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投标人若想在竞争中取胜,一定会降低价格,或者是提高质量;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还会使的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一致,这减少了工程项目投资。标底的作用是为评标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禁止招标人做标底,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尽量扫除不正之风,例如“串标”“、泄标”、“暗箱操作”等情况。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实中,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可采取如下方法应对:第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第二,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第三,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寻求社会监督如媒体曝光等方式。合同法第一百零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时候,承包合同的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只要合同符合法其他法律规定的,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章程的条件完成招标项方针打算、动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投标价需根据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条款进行报价,必要时需要附投标价格明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实中,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可采取如下方法应对:第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第二,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第三,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寻求社会监督如媒体曝光等方式。合同法第一百零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低价中标废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标价高于预算价需做废标处理,重新招标。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价不能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高于预算价的,中标行为无效。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3种观点: 【招投标】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防范措施 1、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市场竞争下的微利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对最低价中标也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因此,承包商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改变传统做法,克服过去那种堤内损失、堤外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错误观念。传统的计价模式在一部份人中还根深蒂固,总以为先拿到工程再说,造价的事以后再算,多办些现场签证,总不致于会亏,这种想法、做法要不得,最低投标价中标强调的是总价包干,很可能将实行零签证,因而,承包商应该熟悉新型的管理模式,丢掉幻想,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将风险事件尽可能地考虑到萌芽状态之中,提出应对办法,减少损失。要善于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2、成本分析是投标报价的首要条件。 最低投标价中标不是绝对的,是有条件的,最低价应是高于成本的最低价,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成本分析,以成本分析为杠杆,将自身的经营优势转化为报价优势,以增强企业标价的竞争力。投标前企业内部应对工程所有材料和人工、机械等进行摸底分析,以实际市场价格确定最 成本分析,以成本分析为杠杆,将自身的经营优势转化为报价优势,以增强企业标价的竞争力。投标前企业内部应对工程所有材料和人工、机械等进行摸底分析,以实际市场价格确定最低成本价。以此为依据,再考虑招标条件、环境及企业投标策略,作出有竞争力的报价。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影响承包商在所承建的项目上的利润的高低,以长远的眼光看,也将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个承包商对成本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和控制水平将反映其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也标示了该承包商的竞争能力。 3、最低价中标呼唤企业定额。 为加强成本分析与控制,承包商要有的私人估价信息,这个私人估价信息反映的是建筑产品的个别成本,体现了企业的实际水平。有条件的承包商应尽快建立适用于本企业使用的企业定额,最低价中标法呼唤企业定额,企业定额反映了一个企业自身的劳动生产率,成本降低率、机械使用率、管理费用节约率与主要材料进价水平,采用企业定额进行工程报价,才能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性,根据企业定额编制出来的报价,才是企业完成某项工程任务的成本底线,以不低于成本底线的价格投标,承包商才能期望赢得利润,才能为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提供足够的经济保证,才有可能形成有力和有效的竞争机制。 4、预留必要的风险费。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固定价格合同明确指明,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格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预留必要的风险费,这是最常用和简单易行的减轻风险的方式,风险本身具有意外性和随意性,有些风险也不是提高报价就可以弥补的,所以投标报价时,留有一定比例的风险费用是必要的。目前,承包商对这方面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总认为计入风险费后标价高了就不可能中标,因而放弃了这方面的权利和要求,这是不对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再次明确提出:最低标价中标法实行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按3%~5%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控制价。预留必要的风险费是控制风险损失的一种补偿措施,承包商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5、积极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为预防合同条款风险的发生,要采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我国长期实践经验,反复优选、评审并吸收和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订的,它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文本,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使用它将会避免缺款少项,防止有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出现,减少合同纠纷。承包商应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加深理解,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这有利于控制风险损失。 投标报价是一项竞争,也是一门艺术,由于风险因素的存在、发生及产生的后果都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测、评估,承包商应注重成本分析,重视历史经验数据,建立适用于自身的企业定额,最大限度地占有信息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寻求有效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风险引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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