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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中标涉及风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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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格的投标成交。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最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最低价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国际上普遍用于工程和大宗货物招标的评审,在我国常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评审。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低价抢标和导致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等原因。而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最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四)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五)标价格应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作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的询价方式,是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所以,询价一般是最低价成交,但并不是最低价一定能成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中标需要经过专业委员会的综合评估来决定,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中标。只要满足实质性要求就是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法律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采购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1种观点: 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风险分析 投标竞争实质上就是投标竞价,是承包商在同意招标文件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条件下,利用报价手段获得工程施工任务的竞争活动。报价是否得当是影响承包商投标成败的关键。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使建设工程造价除具有一般商品价格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计价特征:单价性计价、多次性计价、计价方法的多样性和计价依据的复杂性。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建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有直接关系,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风险就是指由于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而产生的经济或财务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投标报价风险概括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以及合同条款风险。 1、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用涨价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报价计算错误。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科学严密的风险分析,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供销渠道及收集价格信息,对建材市场价格要有比较准确的预测、判断,不做这方面的工作将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如2000年初,钢材价格因国家调整生产结构,国际燃油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价格上涨近23~35%,仅此一项,有个公司承包的某项工程就造成近百万元的损失,不可掉以轻心,应引起高度重视。价格风险同时包括: ①工程设计是否完整、详细、清楚,不要因为设计不清、图说不明、缺乏节点大样做法,给施工及投标报价带来风险。 ②工程承包范围是否清晰,承包内容是否明白无误,不要因为工程承包范围不清造成相互扯皮,增加项目风险。特别是某些甲供材料更要约定明确,暂定价的计取方法应该表述清楚。 ③对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承包商对工程周围环境因素要进行仔细的勘察,科学地做好施工方案,对施工图以外可能发生的费用诸如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费、赶工措施费等应作充分的考虑。特别是地基基础实行包干的项目,更要对水文、地质等工程条件是否良好进行充分的论证,尽量减少因估计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2、工程量风险: 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一般附有工程量清单,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招标投标发展的方向,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至关重要,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要求承包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改标后核对为标前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即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希望潜在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这情况下,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并不承担责任,所以承包商必须复核,如果承包商对工程清单未作复核或计算有错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只能由承包商承担,实施办法中也标明: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商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尽可能减少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3、合同条款风险: 国内承包商在合同管理中最大的差距在于: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体现出来;三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管的不用、用的不知。这种缺项是致命的,承包商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对合同的严密性、规范性、合同条款的逻辑性加以认真的研究,加强合同管理意识,订立合同时特别应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凡是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如外部条件不足产生的风险,究竞应由谁来负责;业主指定分包商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可以通过投标致函提出正当要求,或者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与业主分清责任,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第2种观点: 关于投标价格的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害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3)财政部《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4)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或者法律、行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5)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归纳以上法律依据、法规等依据我们可以明确归纳两点:一是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二是最低投标价应以不得低于其成本为前提。

第3种观点: 【招投标】最低投标价中标涉及风险的分析 最低价中标法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激烈的竞争引起产品价格的降价;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招标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但就承包商面言,实施最低投标价中标,就要求其投标报价具有较高的水准,切忌凭主观意愿、粗制滥造、盲目报价,它的报价极具挑战性,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其投标报价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的风险,应引起承包商高度重视。 一、风险分析: 投标竞争实质上就是投标竞价,是承包商在同意招标文件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条件下,利用报价手段获得工程施工任务的竞争活动。报价是否得当是影响承包商投标成败的关键。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使建设工程造价除具有一般商品价格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计价特征:单价性计价、多次性计价、计价方法的多样性和计价依据的复杂性。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建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有直接关系,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风险就是指由于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而产生的经济或财务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投标报价风险概括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以及合同条款风险。 1、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用涨价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报价计算错误。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科学严密的风险分析,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供销渠道及收集价格信息,对建材市场价格要有比较准确的预测、判断,不做这方面的工作将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如2000年初,钢材价格因国家调整生产结构,国际燃油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价格上涨近23~35%,仅此一项,有个公司承包的某项工程就造成近百万元的损失,不可掉以轻心,应引起高度重视。价格风险同时包括: ①工程设计是否完整、详细、清楚,不要因为设计不清、图说不明、缺乏节点大样做法,给施工及投标报价带来风险。 ②工程承包范围是否清晰,承包内容是否明白无误,不要因为工程承包范围不清造成相互扯皮,增加项目风险。特别是某些甲供材料更要约定明确,暂定价的计取方法应该表述清楚。 ③对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承包商对工程周围环境因素要进行仔细的勘察,科学地做好施工方案,对施工图以外可能发生的费用诸如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费、赶工措施费等应作充分的考虑。特别是地基基础实行包干的项目,更要对水文、地质等工程条件是否良好进行充分的论证,尽量减少因估计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2、工程量风险: 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一般附有工程量清单,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招标投标发展的方向,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至关重要,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要求承包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改标后核对为标前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即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希望潜在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这情况下,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并不承担责任,所以承包商必须复核,如果承包商对工程清单未作复核或计算有错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只能由承包商承担,实施办法中也标明: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商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尽可能减少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3、合同条款风险: 国内承包商在合同管理中最大的差距在于: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体现出来;三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管的不用、用的不知。这种缺项是致命的,承包商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对合同的严密性、规范性、合同条款的逻辑性加以认真的研究,加强合同管理意识,订立合同时特别应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凡是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如外部条件不足产生的风险,究竞应由谁来负责;业主指定分包商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可以通过投标致函提出正当要求,或者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与业主分清责任,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第1种观点: 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风险探讨 投标竞争实质上就是投标竞价,是承包商在同意招标文件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条件下,利用报价手段获得工程施工任务的竞争活动。报价是否得当是影响承包商投标成败的关键。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使建设工程造价除具有一般商品价格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计价特征:单价性计价、多次性计价、计价方法的多样性和计价依据的复杂性。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建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有直接关系,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风险就是指由于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而产生的经济或财务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投标报价风险概括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以及合同条款风险。 1、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用涨价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报价计算错误。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科学严密的风险分析,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供销渠道及收集价格信息,对建材市场价格要有比较准确的预测、判断,不做这方面的工作将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如2000年初,钢材价格因国家调整生产结构,国际燃油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价格上涨近23~35%,仅此一项,有个公司承包的某项工程就造成近百万元的损失,不可掉以轻心,应引起高度重视。价格风险同时包括: ①工程设计是否完整、详细、清楚,不要因为设计不清、图说不明、缺乏节点大样做法,给施工及投标报价带来风险。 ②工程承包范围是否清晰,承包内容是否明白无误,不要因为工程承包范围不清造成相互扯皮,增加项目风险。特别是某些甲供材料更要约定明确,暂定价的计取方法应该表述清楚。 ③对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承包商对工程周围环境因素要进行仔细的勘察,科学地做好施工方案,对施工图以外可能发生的费用诸如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费、赶工措施费等应作充分的考虑。特别是地基基础实行包干的项目,更要对水文、地质等工程条件是否良好进行充分的论证,尽量减少因估计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2、工程量风险: 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一般附有工程量清单,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招标投标发展的方向,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至关重要,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要求承包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改标后核对为标前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即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希望潜在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这情况下,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并不承担责任,所以承包商必须复核,如果承包商对工程清单未作复核或计算有错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只能由承包商承担,实施办法中也标明: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商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尽可能减少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3、合同条款风险: 国内承包商在合同管理中最大的差距在于: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体现出来;三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管的不用、用的不知。这种缺项是致命的,承包商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对合同的严密性、规范性、合同条款的逻辑性加以认真的研究,加强合同管理意识,订立合同时特别应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凡是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如外部条件不足产生的风险,究竞应由谁来负责;业主指定分包商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可以通过投标致函提出正当要求,或者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与业主分清责任,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工程建筑

第2种观点: 【最低价中标】解决“最低价中标”弊端的一些探讨 如何规范建设市场,如何避免最低价中标给建筑业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长期重重视的课题。 首先,应当找准最低价中标的症结,积极探索符合当前建设市场实际的承发包办法。提倡综合评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价格是主要定标依据,但应避免价格成为唯一定标依据。建立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重要依据之一。实行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形成“抓市场促现场,抓现场争市场”的良性氛围。让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管理优秀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能体现其优势,有更多的中标机会;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施工企业失去投标机会。 其次,实施建材价格浮动风险共担机制。改变目前多数工程采用合同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建设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招投标时应采用主材价格随市场价浮动。工程建设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合同不适用于工期较长的工程。特别是当物价指数高,各种建筑材料价格浮动过快的市场环境中,更应保护工程承包施工企业合理合法的利润。严格施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招标时应单独计取各项施工措施费用,禁止让利下浮,保证专款专用。 最后,引入工程索赔机制。承包商在争取工程业务时,已经将利润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偏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但就目前建设市场状况,施工企业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必须引入索赔制度,保证合同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履约。只要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就得理赔。重视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这是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决定的。但工程造价比起普通商品,又具有其特殊性。简单的通过市场竞争决定工程造价,必会导致建设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任重而道远。

第3种观点: 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风险分析 投标竞争实质上就是投标竞价,是承包商在同意招标文件规定、满足招标要求的条件下,利用报价手段获得工程施工任务的竞争活动。报价是否得当是影响承包商投标成败的关键。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使建设工程造价除具有一般商品价格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计价特征:单价性计价、多次性计价、计价方法的多样性和计价依据的复杂性。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建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有直接关系,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风险就是指由于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而产生的经济或财务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投标报价风险概括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以及合同条款风险。 1、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用涨价所带来的风险,以及报价计算错误。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科学严密的风险分析,对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供销渠道及收集价格信息,对建材市场价格要有比较准确的预测、判断,不做这方面的工作将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如2000年初,钢材价格因国家调整生产结构,国际燃油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价格上涨近23~35%,仅此一项,有个公司承包的某项工程就造成近百万元的损失,不可掉以轻心,应引起高度重视。价格风险同时包括: ①工程设计是否完整、详细、清楚,不要因为设计不清、图说不明、缺乏节点大样做法,给施工及投标报价带来风险。 ②工程承包范围是否清晰,承包内容是否明白无误,不要因为工程承包范围不清造成相互扯皮,增加项目风险。特别是某些甲供材料更要约定明确,暂定价的计取方法应该表述清楚。 ③对固定总价包干的合同,承包商对工程周围环境因素要进行仔细的勘察,科学地做好施工方案,对施工图以外可能发生的费用诸如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优良工程费、赶工措施费等应作充分的考虑。特别是地基基础实行包干的项目,更要对水文、地质等工程条件是否良好进行充分的论证,尽量减少因估计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2、工程量风险: 业主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一般附有工程量清单,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招标投标发展的方向,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至关重要,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要求承包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改标后核对为标前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即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希望潜在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这情况下,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并不承担责任,所以承包商必须复核,如果承包商对工程清单未作复核或计算有错误,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只能由承包商承担,实施办法中也标明: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承包商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尽可能减少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3、合同条款风险: 国内承包商在合同管理中最大的差距在于: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体现出来;三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管的不用、用的不知。这种缺项是致命的,承包商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对合同的严密性、规范性、合同条款的逻辑性加以认真的研究,加强合同管理意识,订立合同时特别应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凡是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如外部条件不足产生的风险,究竞应由谁来负责;业主指定分包商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可以通过投标致函提出正当要求,或者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与业主分清责任,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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