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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戴脚镣是很严重吗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除了在审讯、审判、宣判等活动中,对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人犯和重刑犯外,一般是死刑犯才需要戴脚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罪犯光脚穿拖鞋统一且规整,还有就是以防万一,防止鞋里面藏有利器。自己的鞋上有金属硬质塑料以及鞋带都是可以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是绝对不允许带入的,有的罪犯的鞋子是证物需要保存,同时也是卫生需要,光脚穿拖鞋能减少异味,同时拖鞋不利于运动,能防止逃跑和攻击他人,同时对罪犯也是一种心理震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检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除了在审讯、审判、宣判等活动中,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人犯和重刑犯需要外,死刑犯也需要戴脚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戴脚镣的人犯什么罪具体罪名并不能确定,但一般是重刑犯。戴手铐脚镣的犯人级别一般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级别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批准。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第2种观点: 看守所在押人员要不要戴脚镣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看守所里面被押解、提讯,都要戴手铐,离开看守所去或者监狱必须戴全套手铐脚镣防止犯人逃跑。平时是监舍里面关押不用手铐脚镣。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在押人员包括判决犯和未判决犯。判决犯是已经判了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未决犯是那些刑事拘留和批捕在押的。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如下:1、判决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裁定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2、判决的表现需要用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头上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3、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不一样(判决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4、一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5、两者作出的依据有所不同(裁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的犯人多数都会戴手铐。只有重刑犯和死刑犯会被戴上脚镣,有时一般的犯人指认犯罪现场时也会戴。当然是犯罪的严重性不同了。犯人只要被抓进看守所,在提审或指认犯罪现场时都要带手铐。在抓捕、审讯、审判、辨认等环节会戴上。当然也并不是一直戴着。在送达监室里面以后,一般会取下手铐。脚镣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形中会被使用:一、重刑犯。这个大家都知道,比如死刑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如果是死刑犯,会一直戴着脚镣直到被执行。其他人只有离开监室的时候,为了防止逃跑而戴。二、有危险性的人。比如一直试图逃跑的犯人、有自杀自伤自残倾向的,或者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的等等在监室内也会被戴上手铐和脚镣。三、离开监区。监区,就是监管场所(比如看守所、所、监狱)专门羁押犯人的区域,一般四周都有铁丝网等专用隔离设施,假如犯人需要离开监区,比如出去体检、治病、辨认现场等等,按照规定要求必须使用脚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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