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列出一份具体的疾病名单,如果所患疾病不在名单内,保险公司有可能拒绝赔付。但是,如果保险合同中包括了“关节炎”或“类风湿关节炎”等疾病,并非所有的关节炎都会被认定为基本款关节炎。因此,具体需要看保险合同对于“关节炎”的定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条款,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对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标准应当明确规定。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前需要明确合同中“关节炎”的具体定义,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关节炎符合保险合同中所列的疾病,保险公司不能拒付赔偿。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也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以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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