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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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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格的投标成交。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最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最低价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国际上普遍用于工程和大宗货物招标的评审,在我国常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评审。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低价抢标和导致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等原因。而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最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三)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四)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五)标价格应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作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的询价方式,是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所以,询价一般是最低价成交,但并不是最低价一定能成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中标需要经过专业委员会的综合评估来决定,并不是绝对的最低价中标。只要满足实质性要求就是低价中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法律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采购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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