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般来说,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应在企业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利润。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增加中标几率、抢占建筑市场、前期评估不科学,有时会选择低于成本价报价。然而,逐利始终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为了弥补投标报价过低的亏损,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增加签证或者中途停建,或者不得不减少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人工材料的投入,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3种观点: 【最低价中标】解决“最低价中标”弊端的一些探讨 如何规范建设市场,如何避免最低价中标给建筑业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长期重重视的课题。 首先,应当找准最低价中标的症结,积极探索符合当前建设市场实际的承发包办法。提倡综合评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价格是主要定标依据,但应避免价格成为唯一定标依据。建立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重要依据之一。实行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形成“抓市场促现场,抓现场争市场”的良性氛围。让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管理优秀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能体现其优势,有更多的中标机会;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施工企业失去投标机会。 其次,实施建材价格浮动风险共担机制。改变目前多数工程采用合同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建设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招投标时应采用主材价格随市场价浮动。工程建设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合同不适用于工期较长的工程。特别是当物价指数高,各种建筑材料价格浮动过快的市场环境中,更应保护工程承包施工企业合理合法的利润。严格施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招标时应单独计取各项施工措施费用,禁止让利下浮,保证专款专用。 最后,引入工程索赔机制。承包商在争取工程业务时,已经将利润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偏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但就目前建设市场状况,施工企业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必须引入索赔制度,保证合同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履约。只要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就得理赔。重视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这是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决定的。但工程造价比起普通商品,又具有其特殊性。简单的通过市场竞争决定工程造价,必会导致建设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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