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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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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多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中一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是签合同,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期间如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不得跨市、县(区)调动。三年服务期满后转为正式编制。一、事业单位试用期相关规定《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六)依法服兵役的。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有哪些1、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方为企业,另一方是劳动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3、未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未与其聘用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试用期期限不同。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聘用合同的试用期可以为12个月。5、用人单位存在处罚权上的不同。在劳动合同主体上,双方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一方无分处分另一方。在聘用合同主体关系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聘用人员错误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6、解除合同要求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在事业单位的规定中没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7、合同期满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同。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没有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8、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事业单位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外,还有分不同类型,则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学校归教育部门管理,医院归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等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虽然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三、特岗教师3年有五险一金吗特岗教师是有五险一金的,特岗教师,服务期三年,三年以后可以再定岗,也可以考公务员编制,但这期间五险一金,国家有统筹资金支持并全额交齐。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的原则。特岗教师待遇:1、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3、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4、在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合同的情形或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在3年服务期内,不得跨市、县(区)调动。三年服务期满后转为正式编制。

第3种观点: 多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中一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1种观点: 多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中一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师虽然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人群,但是同时,有的教师属于也是合同制聘用的员工,只是在福利待遇上与事业单位的员工一致,因此,部分教师是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3种观点: 多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中一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1种观点: 多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中一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2种观点: 教师虽然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人群,但是同时,有的教师属于也是合同制聘用的员工,只是在福利待遇上与事业单位的员工一致,因此,部分教师是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哪些务工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而不能把公务员视为雇员。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毫无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争议很大。现在立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工或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3、现役军人正在服役的军人肩负着保卫祖国和人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用,但大多数国家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我国规定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3种观点: 多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其中一家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法律为了保护在校生的劳动权益,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校生可否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只要在校生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生就可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在校生在进行兼职的之前,就应该和用人单位确立好劳动关系,避免在发生问题的时候得不到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纵观目前国家所有法律法规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在校生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2种观点: 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能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实习应当加以区分,根据实习目的的不同分为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对于勤工俭学型实习,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培训为主的实习不能认定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实习生签订的协议是民事性质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年满16岁且即将毕业并打算就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前考察性实习,付出了劳动而单位也支付了报酬。因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学生就业,即将毕业的学生如果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虽未正式毕业,但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这个阶段他的最主要任务是找工作,与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不同,若签订劳动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情形,且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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