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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和实践使低价中标在理性推进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最低投标价】“合理低价中标”更符合现实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低价中标法”应当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的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 招标人应设置“以标底为参照,并确定评标基准”为妥 在现行建设工程招标中,强制规定招标项目必须采用企业定额是不可能的,招标人在有限时间内要想对投标人的报价作出是否低于个别成本价的评估和审定,也是不客观的。言下之意,作为招标人本身必须要有自已的“参照物”方才有可能去评估投标人。现在“有标底”和“无标底”招标经实践证明各有利弊。“无标底”招标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常工程造价是由二部分组成,即“合同价+索赔额”。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承包商就合同价部分的工程款都被一拖再拖,索赔更是难上加难。带来的后果是招标人因为“无标底”而心中无底;投标人因为“无标底”或竞相压价、或串标抬价。为此,笔者的观点是招标人拟设置“以标底为参照,并确定评标基准”为妥,既兼顾社会平均水平,又兼顾企业个别成本,从而在比较中选定“合理低价中标”人,如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施工组织设计是评估“合理报价”的重要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在招标阶段是一个策划性文件,中标以后又是一个指导工程施工的实施文件。在现行招标活动中,有人认为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主张可以取消了;有些招标人也认为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时,对入围的投标人已经确认他具有承建该项目的施工能力了,技术标没有多大意义”。笔者认为,对于技术标的评价和审定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对于建设项目,有的属于常规性施工工程,有的对技术和工艺都有特定的要求,对技术标审议和审定的“度”如何把握,这就要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出发,提出在招标过程中取消“技术标”肯定是行不通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用低价中标方法的弊端:建设单位控制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缺少话语权;低价中标的做法阻碍施工企业的发展;最低价中标可能滋生;最低价中标工程质量难控,纠纷不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第一,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作要选准切入点。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扣“第一要务”,选准一些热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从改革制度、和机制入手,切实解决具体问题,抓出实际成效。第二,要用市场手段遏制一些经济领域中的。反是政治任务,但可以用政治手段之外的其它手段去实现。要认真研究一些经济领域发生、形成的原因和规律,用市场手段去解决。推行建筑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是用市场手段解决经济领域现象的一次成功尝试。第三,实现制度创新必须冲破某些条条框框。制定合理最低价中标方案之初,有些同志心存疑虑:现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是上级文件规定的,在国家定额预算造价上硬性下浮20—25%,缺少文件依据。我们认为,情移事易,贵在创新,如果抱定现成的条条框框,改革将无法进行。事实证明,冲破束缚后的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得到了各建筑企业的认同,做到了发包方满意、社会各界叫好。第四,要重视操作并善于操作。把具体工作“做到位”,是我们这些基层干部的首要任务。而要把工作“做到位”,关键是要善于操作。为了使改革方案操作成功,我们将凡是预见到了的漏洞全部堵死,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预置解决措施,六易其稿,才拿出初步方案。之后,又选择投资较少的传染病房工程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再次完善,使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简捷易行、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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