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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的监管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的现状 我国自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不少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 “最低价中标法”,杭州市也不例外。在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被广泛的采用,这在一定程度对坚持公平、防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最低价中标法”明显忽视了《招投标法》中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也不能根本解决“怎样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关键问题。主要表现在: 1、挤压合理成本,造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隐患。 “最低价中标法”导致企业在投标时不计成本恶性竞争,部分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把投标报价压得过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过20%,在中标之后为了追求利润或不出现亏损,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调整施工工艺,降低工程造价。在安全投入上更是选择投机心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2、企业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缺乏投入,可持续发展的和动力严重不足,社会资源不能有效集聚和良性互动,行业和企业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和有效提升 3、调整变更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在扩大项目监管人员自由裁量权同时,给反腐倡廉工作也增加了难度。不少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就在这过程中,不自觉地被包工头拖下水。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般来说,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应在企业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利润。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增加中标几率、抢占建筑市场、前期评估不科学,有时会选择低于成本价报价。然而,逐利始终是企业追求的目标,因此为了弥补投标报价过低的亏损,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往往会想方设法增加签证或者中途停建,或者不得不减少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人工材料的投入,这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为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3种观点: 【最低价中标】解决“最低价中标”弊端的一些探讨 如何规范建设市场,如何避免最低价中标给建筑业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长期重重视的课题。 首先,应当找准最低价中标的症结,积极探索符合当前建设市场实际的承发包办法。提倡综合评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价格是主要定标依据,但应避免价格成为唯一定标依据。建立健全建设市场诚信体系,把投标人的诚信度作为评标重要依据之一。实行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形成“抓市场促现场,抓现场争市场”的良性氛围。让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和管理优秀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能体现其优势,有更多的中标机会;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施工企业失去投标机会。 其次,实施建材价格浮动风险共担机制。改变目前多数工程采用合同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建设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工程招投标时应采用主材价格随市场价浮动。工程建设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合同不适用于工期较长的工程。特别是当物价指数高,各种建筑材料价格浮动过快的市场环境中,更应保护工程承包施工企业合理合法的利润。严格施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招标时应单独计取各项施工措施费用,禁止让利下浮,保证专款专用。 最后,引入工程索赔机制。承包商在争取工程业务时,已经将利润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施工企业承担的风险偏大。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合同履约关系,但就目前建设市场状况,施工企业还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必须引入索赔制度,保证合同双方在最大程度上做到公平履约。只要业主有违反合同约定,就得理赔。重视合同的变更索赔工作,这是施工企业一个重要的利润增长点,也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主要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决定的。但工程造价比起普通商品,又具有其特殊性。简单的通过市场竞争决定工程造价,必会导致建设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任重而道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的询价方式,是根据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所以,询价一般是最低价成交,但并不是最低价一定能成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要看中标标准,有的是最低评分法,即价格最低中标;有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最低也不一定中标。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综合评分法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二十六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3种观点: 【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的实质 采用低价评价法招投标并不是说投标报价越低越好,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得起评审,不得低于成本价才能中标。所以,我们要正确界定“低价”的含义,不断完善和改进招投标方法,真正按照“合理低价中标”的要求来完善我们的操作方式。 首先, “合理低价中标”是附有法定条件的“最低价”。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明确很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招投标法和七部委提出的“最低中标价”是指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即合理低价,这为“合理低价”确定了合法身份。而在目前常常容易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混为一谈,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会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隐患,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精神的。 其次,“合理低价中标”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需要的“最低价”。 这几年,我国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确实有了很大的完善,但与现实需要仍有很大的缺失,比如,对全社会建筑行业市场造价成本信息不能做到及时发布、主要建材供需价格还不能实行强制推行等,无法如期实施,这就容易造成招投标人因为无标底而心中无底,而投标人因为无标底或竞相压价,或窜标抬价而无序竞争,我们认为确定“评标基准价,既兼顾社会平均水平,又兼顾企业个别成本,从而在比较中选定“合理低价”更具操作性。 最后,“合理低价中标”是符合建筑产品社会属性的,是确保每个建筑项目质量优质的前提。建筑产品与其它产品相比有其明显的社会公共特性,生产的过程则逐步交易的过程,与此同时,项目建成后还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属性,项目物理形态的美感,建筑质量的安全与否,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合理低价是确保项目优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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