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低价中标无法履行合同怎么办

低价中标无法履行合同怎么办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1种观点: 解决中标后施工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对策一、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强化施工图设计的深度。施工图是投标报价的依据。因此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近则关系到报价的准确度,远则关系到施工过程中的一系列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急着进行招投标工作时,有时会拿着尚未完工的施工图做为资料,或者是压缩设计工期,让设计单位在短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这样的施工图设计精度、深度都达不到要求。而对于工程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国内现有的大多数设计院没能力进行全面设计,对于建筑、结构、水电设备等较为熟悉,而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专业工程,则由于技术面较窄,往往设计不到位。而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必然导致中标后设计变更过多,价格调整也比较大,失去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招标文件编制要翔实、具体。招标文件是编制标底和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工程管理的纲领文件。有的建设单位急于求成,在没有充分调查研究项目的具体情况、没有事先预测项目实施过程出现的风险的情况下,盲目、机械地按照固定模式套编招标文件,这样可能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许多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甚至导致工程投资失控,给建设单位带来重大损失。二、仔细、认真、严密地签订合同合同是日后每一项工作的依据。如果合同条款制定不严密,会让中标单位有机可乘,钻合同的空子,利用“不平衡报价”、“索赔”等手段,达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目的。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再次将项目内容、标准、质量和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防止合同漏项。三、设置足额的投标保证金由于投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没有规定或投标保证金设置过低,投标人先以较低的价格取得中标资格,在合同谈判中以不当的手段争取抬高合同款或改变工程范围等实质内容。在使用上述手段达不到目的时,拒绝签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招标失败。四、建立和完善建设法规一方面积极推行现有的保障与监管制度。如工程量清单核查监管制度、投标限价制度、工程担保制度、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等。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合理低价中标法在我国还没有广泛应用,对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探索还不够深入,因此导致有关合理低价中标的法规还不够完善,让很多招标单位钻了法律的漏洞。比如法律虽然明确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除外”,但是对于如何界定成本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最低投标价】试行最低价中标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国内外推行最低价中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中证实,推行最低价中标必须具备配套的和市场条件。当前,我国工程建设要推行最低价中标做法,必须尽快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完善建筑法规,加强监管,建立信用体系,形成行业自律。创造违法必究、必惩的法治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同时发挥社会监督和树立行业自律的权威作用。 2.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工程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并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形成风险转移机制。 3.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这一制度,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失误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约束和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 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2000年开始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调各建设主体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从目前建筑市场的质量现状看效果不是十分明显,要从根本上杜绝质量问题,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给工程项目经理套上紧箍咒,才更具有约束力,低价中标的工程质量才有保证。 5.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利用标底控制低价中标 实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可以减少社会资源浪费,又能避免由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与索赔,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利用编制社会平均成本的标底,作为衡量低价的尺度,防止串标,抬高中标价。通过低价中标,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也有利于筛选出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的中标单位,从而达到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目的。

第3种观点: 最低价中标法: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定义: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最低价中标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包括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评标专家、中介机构,都有话要说。这些争论,各执一词,也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出现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的加剧,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随着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最低价中标”相关条件;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并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时,全部的投标人之间对工程大致上都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投标人若想在竞争中取胜,一定会降低价格,或者是提高质量;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还会使的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一致,这减少了工程项目投资。标底的作用是为评标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禁止招标人做标底,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尽量扫除不正之风,例如“串标”“、泄标”、“暗箱操作”等情况。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实中,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可采取如下方法应对:第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第二,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第三,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寻求社会监督如媒体曝光等方式。合同法第一百零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时候,承包合同的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只要合同符合法其他法律规定的,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章程的条件完成招标项方针打算、动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投标价需根据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条款进行报价,必要时需要附投标价格明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实中,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的,可采取如下方法应对:第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第二,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第三,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发律师函、寻求社会监督如媒体曝光等方式。合同法第一百零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遇到对方不履行合同内容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